
韩经理 18055193938
电话:0551-62689307
地址: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A906室
网址:www.hfbscw.cn

![]()
合肥本色财务咨询有限公司
韩经理 18055193938 电话:0551-62689307 地址: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A906室 网址:www.hfbscw.cn ![]() |
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,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,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。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,为了推广新产品、拓展销售渠道以及提高市场占有率通常会采用该方法。那么,企业在销售佣金税务处理方面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?接下来就通过一篇稽查案例给您提个醒。 L保健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3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500万元,主要从事女性美容类、老年保健类、学生营养类等保健食品的生产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,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2020年6月,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9年度纳税事项实施了税务检查。如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所示,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当年全额列支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40万元,那么,该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?针对该问题检查人员展开了核实,具体查补情况如下。
经了解,2019年8月,该公司为推广新型保健产品与45名自然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,协议约定受托方自然人应按照L保健品公司指导价格240元/盒销售产品,每销售一盒L公司支付销售佣金24元,即佣金比例为10%。货款结算时,受托方只需将销售总额扣除销售佣金后的余额支付给L公司即可。此外,受托方取得销售佣金收入需要向L公司提供发票作为其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据。 经该公司统计受托方当年共计销售10万盒,当年应收账款——个人应收款2400万元,应支付销售费用——佣金费用240万元,实际应收到货款2160万元。在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发票后,L公司将佣金支出240万元全部在税前列支扣除。在结转收入时,L公司账务处理如下: 借:应收账款——个人应收款 21,600,000.00 贷:主营业务收入 19,115,044.25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)2,484,955.75 借:银行存款——收回个人应收款21,600,000.00 贷:应收账款——个人应收款 21,600,000.00 那么,L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哪些问题呢? 问题一、将佣金支出冲减销售收入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29号)第五条规定: “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,并如实入账。” L公司当年由受托方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为2400万元,然而,该公司却按照冲减销售佣金240万元后的余额2160万元结转收入,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。 因此,针对该问题应补征增值税2400000/(1+13%)*13%=276106.19元; 由于少计销售收入240万元所对应的成本已经结转,因此应补征企业所得税(2400000-276106.19)*25%=530973.45元。
问题二、超限额列支扣除销售佣金支出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9]29号)第一条规定: “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,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不得扣除。 其他企业: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(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、代理人和代表人等)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%计算限额。” 根据上述规定,L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限额应为2400万元*5%=120万元,针对该问题应补征企业所得税(240-120)*25%=60万元 |